1.《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3.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医疗等场所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露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健身、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5.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控烟责任和义务。
6.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7.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8.任何人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9.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10.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吸烟,可以处50元-500元的罚款。
11.如果发现有人违反规定吸烟,可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和举报。
12.控制吸烟,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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